發(fā)表時間:2020-08-06
近日,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南洋木業(yè)、深圳偉正,在生產、銷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與我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我司維權勝訴!
原告:廣州市偉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1:惠州市南洋木業(yè)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2:深圳市偉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1、原告?zhèn)I(yè)牌板材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專業(yè)生產抗甲醛環(huán)保裝修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業(yè),先后注冊第3181608號、第4342002號、第4963086號商標,并獲得商標專用權;
2、經過多年發(fā)展,原告上述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成為公眾熟知的知名商標,并被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
3、被告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容易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給原告帶造成極大損害。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南洋木業(yè)、深圳偉正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81608、4963086、434200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被告深圳偉正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